山西省政策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教育厅 鼓励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中间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31 文章来源: [ 字号: ]


(晋财教〔201714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中间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以在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包括省内外中介机构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第三条 支持项目。支持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实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研创新合作,实现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

第四条 搭建平台。由省科技厅向各企业征集科研创新需求目录及简介,向高校、科研机构征集希望与企业合作的科研创新项目,以及待转化科技成果目录及简介。在省科技厅网站、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发布科研创新合作与成果转化供需信息,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实现有效对接,为中介机构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申请程序。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任务书,明确受委托任务等有关事项,并将委托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中介服务目标任务实现后,为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联系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向省科技厅提供横向合作协议材料。帮助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或双方协议联合转化的,向省科技厅提供交易合同或联合转化协议材料。省科技厅根据中介机构提供任务委托书、科研协议、交易合同、转化协议等材料,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财政奖励标准申请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为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横向经费的5%奖励中介机构。将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机构。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为10万元。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奖励中介机构。

第七条 发放办法。横向经费和交易额一次性到账的,按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陆续到账的按比例陆续奖励。联合开发的,投产前奖励30%。投产后奖励70%。财政奖励资金从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奖惩措施。对横向科研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科技成果交易转化或联合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既奖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也要对中介机构为此所做出的贡献再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中,各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合作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共同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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