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4号)
发布时间:2015-08-2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 字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的申请、立项、验收、管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山西省煤炭产业“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目标,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契机,结合产业链对创新链的需求,汇聚各方科技力量,着力解决制约山西省煤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加快提升煤基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推进“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攻关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三)专项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四)符合相关产业创新链的战略需求,技术前沿、易于推广、产业化急需。

  第四条  山西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攻关项目予以支持,并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多元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科技厅是攻关项目的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攻关项目的方向、内容、任务研究;

  (二)凝炼攻关项目指南,并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三)组织攻关项目的招标、邀标和申报受理;

  (四)组织攻关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攻关项目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协调、由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由第一承担单位面向单位内部在编、在职正式人员公开招聘首席专家并经山西省科技厅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是科研实力雄厚、人才队伍完善、配套资金充足、在相关领域业绩突出、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的省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并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

  第八条  攻关项目实行第一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制,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攻关项目研发或转化的实施主体,第一承担单位要调动各种力量确保攻关项目顺利实施,如有更换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山西省科技厅报批。

  第九条  第一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自筹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三)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与有关企业签订应用合同,明确项目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配合山西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七)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八)提出对项目的验收申请等。

  第十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学风严谨,系第一承担单位在编、在职正式人员;

  (二)科研业绩突出,曾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具体负责攻关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攻关项目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项目协作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提出经费调整的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可以跨省市、跨部门、跨领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支持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攻关项目。

  第十三条  山西省科技厅应当组织省内外同行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及其他相关专家对投标、邀标或申报的攻关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四条  攻关项目论证和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与被论证或评审项目相关的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前沿。

  第十五条  攻关项目论证和评审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三章  项目形成及发布

  第十六条  攻关项目面向产业发展需求,逐项凝炼。

  第十七条  攻关项目的形成及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结合需求,精心组织,确定方向;

  (二)凝炼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指标体系;

  (三)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评审以及知识产权评议;

  (四)项目经山西省科技厅审核,并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需要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需要邀标或申报的项目由山西省科技厅按有关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采取专项目标、连续支持、分阶段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立    项

  第二十条  申报的攻关项目由山西省科技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进行。需要公开招标的攻关项目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后,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有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攻关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项目指南要求;

  (二)技术创新性突出、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五)具有可靠的项目成果转化路径和目标企业;

  (六)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七)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八)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九)攻关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科技厅分别与第一承担单位、项目首席专家签订《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责任书》。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攻关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报山西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需调整原定计划任务的;

  (三)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需做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撤销后节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由于不可抗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所依托的工程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经招标或邀标立项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攻关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山西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

  经申报立项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攻关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山西省科技厅,经山西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结题处理,结题项目如有结余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技术路线不可继续进行,已无实用价值,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科技厅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在研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论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拨付,项目调整、撤销、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针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由山西省科技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攻关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山西省科技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三十一条  攻关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项目研发工作与相关产业链、创新链建设需求相脱节,成果转化前景不明晰,成果转化路径不可行;

  (五)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通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

  (七)经费使用存在问题,项目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攻关项目,应当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第一承担单位、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参与攻关项目相关活动,其他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视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对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期通过验收,尚有结余资金,可在一定期限内由第一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山西省科技厅。

  第三十三条  攻关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优先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转化推广,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收益,依据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或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攻关项目组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技术或形成的涉密成果,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攻关项目的财政投入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科技厅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人员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其他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的申请、立项、验收、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首 页 |机构设置 |基地平台 |创新团队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政策法规 |科技园 |下载中心 |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