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担负着我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了更好的使大学科技园呈现其平台作用,为高校师生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企业入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为高校依托企业。
第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在职或者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
(二)高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含函授、自考、在职培训等毕业生);
(三)科研院所工作人员。
第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
(三)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30人;
(四)高校教师创办的企业;
(五)高校教师与自然人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
(六)高校教师与企事业单位、团体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七)高校独资企业;
(八)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创办的企业;
(九)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成立或者合作创办的企业;
(十)与高校有技术合作项目的企业;
(十一)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条件,并有助于高校科研及教学的企业;
(十二)科学院、农科院相关企业;
(十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实验室、研究所或者工程技术中心、测试中心。
注:(一)(二)(三)为必备条件。
第五条 相关人员持自己的工作及身份证明到大学科技园办理入园事宜,由大学科技园项目部协助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项目和企业,享受高新区及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第七条 高校相关企业应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各类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创业培训、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由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山大园区管理中心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山大园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 件:
认定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及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工作证复印件;
(二)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原件;
(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项目简介。
注:(一)(二)均须出示原件。